2025/01/10-數位生命線:保護海底電纜 立法如何落實
【#海纜 擔當台灣的聯外通訊重責大任,如同台灣的「數位生命線」,保護海纜安全就是強化數位韌性,無庸置疑。但在各種科技備援措施之外,別忽略了法律也是重要的工具。不過,大海茫茫無際,即使有法律條文,首先遇到的難題就是:倘若有人(不管是故意或過失)毀損海纜,如何盡快進行蒐證? 誰又有權主張管轄? 非常感謝法界前輩(退休)檢察官陳瑞仁,願意花時間與我在這個冷門議題上共同討論,也感謝《上報》刊出,我們試圖整理出一些方向,供有興趣的朋友們卓參。】
2025年初始,據媒體報導,一艘疑似由中國公司所控制、但掛著喀麥隆船籍的SHUNXIN39貨輪,於基隆野柳東北方海域行進間拖錨、勾斷台灣聯外通訊的海底電纜。此事引起社會對中國可能進行的灰色攻擊高度關注。
其實海底電纜被外力破壞,國際上並非罕見。最近一起事件,正是2024年底,分別連接芬蘭與德國、瑞典和立陶宛的2條海底電纜,在11月17、18日間,於不到24小時內先後受損、被懷疑是禍首的中國散裝貨船伊鵬3號(Yi Peng 3),停泊於公海,由海軍和警船輪流警戒,其後丹麥、德國、瑞典等國代表,登船檢查。
台灣也早非首次經歷類似事件:回想2023年台灣與馬祖間的海纜遭中國漁船拖斷後,多位立委都十分關注此事,行政院也提出《電信管理法》第72條之修正案,將毀壞海纜納入處罰範圍,且提高刑責,很快獲得立院高度共識而三讀通過。
但徒法難以自行,茫茫大海之中,立刻遇到的難題是:毀壞海纜究竟由誰管轄?誰可以進行蒐證?關於這個問題,我們從海纜保護國際公約、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我國相關內國法,就不同水域、針對海纜案件整理相關規定,並提出如下分析:
使用外國籍船舶對我國海纜實體破壞者,如果發生地是在內水或領海(12浬),我國應有司法管轄權(審判權adjudicative jurisdiction)。如果發生地是在隣接區(24浬),因為電信管理法並非「海關、財政、移民與衛生相關法律與規則」,所以我國無司法管轄權。如果發生地是在專屬經濟區(200浬),因海纜非屬「生物資源」,所以我國亦無司法管轄權。如果發生地是在公海,因為毀損海纜並非海盜、非法廣播、海洋污染、船舶碰撞等例外情形,所以我國亦無司法管轄權。前述我國無管轄權者,僅能由船旗國進行刑事追訴與處罰。
但值得注意的是,即使無司法管轄權,海岸國在隣接區與專屬經濟區仍有海上臨檢權,必要時仍得進行攔阻或登船蒐證(含緊追至公海),再將資料交予船旗國。而如果船旗國怠於行使司法管轄權,國際慣例容許海岸國補充管轄代為追訴處罰。
至於使用大陸地區船舶破壞者,依兩岸條例第75條,如果行為人是台灣地區人民,不論在何海域,我國均有司法管轄權,但如果行為人是大陸地區人民且行為地在公海,則實務上尚未有統一見解。
最後值得一提者,因為海纜斷線時會立即發出LOL警訊,以現行犯逮捕,在技術上並非不可能。因此,如何建立起電信、海巡與檢察署間之通報與蒐證標準作業程序是當務之急。且縱使未能逮捕與扣押,如果從船籍資料、航行軌跡、追呼過程的全程錄音錄影以及毀損現場的履勘紀錄,可以確定行為人與犯罪事實時,檢方仍得通緝甚或起訴行為人,以展現國家保障通訊自由與捍衛主權的決心。
也非常感謝關注此事的新聞報導:
- 「數位生命線」面臨挑戰!海洋大學教授江雅綺籲:強化台灣海纜保護與蒐證機制 | ETtoday政治新聞 | ETtoday新聞雲 ,https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250110/2889958.htm
- 海底電纜是台灣「數位生命線」!海大教授江雅綺說明:故意毀損如何蒐證,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15930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