感謝此次研討會主辦單位國立東華大學法律系的邀請,我先前雖曾觸及原民傳統智慧創作的合理使用問題,但就此次主辦單位邀請發表的主題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申請主體之代表性」之前較無涉獵。藉由此次研討會的報告,梳理了如加拿大、澳洲的立法例,並回顧我國原民傳智創作保護條例的規定。
由我國原民傳智創作保護條例的立法精神出發,我認為相較於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架構,原民傳智創作專用權的立法目的,和一般智慧財產有異,除了經濟價值、更強調文化意義,而從原民傳智創作權利集體共享的特性,是其強調族群文化記憶與身份認同延續的重要表徵。
由這樣的觀點出發,架構出申請主體(集體、身份)和原民傳智創作權利的密切關係。
相較於台灣有原民傳智創作保護條例的立法,其他國家有關原民傳智創作的保護,仍然散落於不同的法規中(常用的例如商標法、競爭法),台灣這部立法,放諸世界,可謂相當先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