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謝謝《數位時代》的專訪,從數位平台治理的角度,以電子菸為例,分享關於商業言論自由與監理平衡的一些想法。也謝謝關心此議題的朋友轉來報導摘要(貼在下面),希望有助於此議題討論的正面發展。】
一張罰單40萬起跳!電子煙風暴解析:政府想遏止、業者想配合,問題出在哪? ,數位時代,https://www.bnext.com.tw/article/81943/law-of-electronic-cigarette-3,2025/02/26
為什麼2023年修正後,加入禁止電子煙的菸害防制法,會帶來關於言論自由的討論?
陳君毅
2025.02.26
關鍵1:「商業行為」的明確界定
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教授、永續科技治理中心主任江雅綺表示,重點在於主管機關本意想開罰的是針對電子煙的「商業性言論」,也就是在網路上販售或廣告電子煙的行為。所以,法規的適用範圍應該有所區別,像是用戶如果只是單純討論電子煙的相關政策,並不是廣告,就不應該受到限制,甚至成為開罰網路平台業者的理由。
她以憲法釋字第744號「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」為例,台灣蝶翠詩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(DHC)未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,就在購物中心網站刊登防曬乳的化粧品廣告。
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,化粧品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,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,並依同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。
該化粧品公司不服,代表人吉田嘉明一路提起訴願、聲請釋憲。最終大法官宣告化粧品廣告的「事前審查」違憲。在理由書中提到,該案的事前審查制度限制廠商的言論自由,已超出必要程度。
「言論不是不能管制,藥事法就有規定要先審查,化妝品在釋憲後認為不需要做到一樣的程度。所以如果主管機關真的希望可以管制電子煙的所有言論,就要說服民眾有這個必要性、這個手段是合理的。」江雅綺認為,國健署並沒有要求業者要針對電子煙進行事前審查,但如果主管機關在法律的規範和要件上,有更仔細的設計跟討論,就可以讓網路平台業者更好配合,或是負起更多的責任。
「最終就是會回歸到這條法條的設立,主管機關跟業者的溝通是否足夠、是否有好好界定『商業行為』。法條是可以被檢驗的,任何新法上路也都需要被檢驗。」江雅綺認為,隨著網路平台業者跟政府持續溝通,有機會慢慢達成共識,「我不會很悲觀的認為政府會一意孤行,但如果大家都不去檢驗(法律),那才是一種縱容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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