參加數位經濟研討會、聽到經濟學者的發言有感,整理如下,感謝《上報》於2024年11月23日刊登拙文:https://www.upmedia.mg/news_info.php?Type=2&SerialNo=217471
日前在一場台灣法律科技協會主辦的「驅動數位經濟的價值」研討會,聽到美國波士頓大學經濟學教授Marc Rysman於專題演講中,提到在事業結合(併購)審查時,有四點應考量的事項:
第一點是定價的能力(pricing power)
第二點是競爭(competition)
第三點是效率(efficiency)
第四點是創新(innovation)
回到台灣目前甚受關注的外送平台併購案來看,若把這四點放在數位平台經濟模式的脈絡中來談,其實都有一些需要深思之處。
第一點定價的能力:由於數位平台的經濟模式,更接近數位市集、數位生態系。以外送平台而言,參與者至少涉及三方:消費者、商家和外送員。但這三方之間也會彼此牽制,例如一旦將消費者服務價格提高、消費者流失、商家更無意願上架平台,就會連動影響到平台和商家的議價能力。因而即便數位平台因為市場上同質競爭者的減少、取得更大的議價能力,它的定價空間也會因為平台內的多方參與者互相牽制而受限。
第二點競爭:競爭則和市場界定的大小有關。如果你把市場界定的很小,當然競爭就會顯得很少。舉例而言,假設市場上只有兩家販賣蘆筍汁瓶裝飲料的公司,而以「蘆筍汁瓶裝飲料市場」而言,這兩家公司的市佔率就會很高。但若把市場界定為「果汁市場」,那還有蘋果汁、芭樂汁、檸檬汁……甚至再大一點「飲料市場」,那就還有鮮乳、加味茶飲…等。以數位平台而言,從消費者的層面,如果服務價格太高,選項並不只是「另一家外送平台」,而可能是包括「直接去餐廳取餐點餐」或是「自己在家煮飯」。
第三點效率:由於數位平台的崛起關鍵就在於規模效應,這就是為什麼很多數位平台在初期都願意用大把資金燒錢換取規模。有了規模之後,效率也會提高。假設某一平台的規模變大,效率應該也會優化,而平台成本降低、有能力提更好的服務。
第四點創新:這是一個相當有趣的因素。事業結合(併購)對創新是具有正面或負面效果?筆者曾在2022年一篇研究文章「創新因素、創新要素與事業結合審查」中,探討這個問題,初步發現,結合是否能促進創新,並沒有一個想當然爾的答案,還需要看產業的種類、雙方是具有互補或替代關係…諸多條件而定。
創新在數位平台的議題中,更具意義的原因在於:平台能夠在市場上稱霸,其科技能力相當重要。以過往數位經濟常常出現破壞式創新的經驗,下一個挑戰者,未必出現在同一個領域,反而可能是橫空出世、運用之前大家沒有預見的新科技進入市場。
不過,競爭法的考量其實和外送員勞動權益的保障並沒有太多直接關聯。以事業結合的制度而言,公平會從事前許可到事前申報異議制、簡化申報程序、擴大無須申報類型,傾向創造更寬鬆的商業環境,似乎是趨勢。《公平交易法》第13 條第1項:「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,如其結合,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,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。」依據文義,本項更是要求主管機關除有特定前提否則「不得禁止結合」。
因此,外送員朋友們的保障,若透過公平法來間接訴求,恐怕是曲折且難以一步到位的,追本溯源,通過外送員專法(或專章專條),提供一致性的法律標準,最是直接、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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