感謝自由時報來訪問關於數位發展部發布「數據公益指引」:我認為數位發展部提出的「數據公益指引」草案,可看出數發部希望在公益目的下、促進「數據」資料流通、利用的態度。公益指引立意良好,不過仍要提醒:指引中提到,「數據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資料,且非屬我國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所稱的個人資料;個人資料得經處理而轉變為數據。指引中定義的「數據」既非個資,理論上並不會和個資法衝突;但其中「經處理」要如何處理?採取什麼標準?匿名化還是假名化?如果這個關鍵問題沒有解決,要在個資法架構之下訂定一「數據公益指引」恐怕會還是會讓大家覺得迷惑,什麼才算是數據,也就難以全面發揮指引的功能。見報的新聞中,可以看出長期關心數位人權的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表周冠汝,也提提相似的疑問。
不過數發部的效率超高,9月23日上午這則「數位部推「數據公益」指引 專家2大肯定、3大疑慮」才剛出爐,同日下午數位部的回應就上線了「數據公益」指引專家提3疑慮 數位部回應了」。
關於個人資料的疑義,數位部提到涉及個資處理部分,數位部將同時推出「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(草案)」,作為技術配套。並且強調運用新興隱私強化技術處理後的特定資料,是否已脫離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適用範圍,除了由技術面檢視,仍須以個資法相關規範加以認定,該指引關於個人資料的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也都以合乎個資法為前提。
另外關於「數據」一詞是否適當,當時我跟記者說,猜想數位部的指引選擇「數據」一詞應該是為了和「個人資料」做出區隔。數位部的回應中也提到Data可能涵蓋個人資料及非個人資料,「數據公益運作指引(草案)」中採用「數據」一詞,就是特別強調與個人資料無關。可見數位部確實是有心想藉不同的名詞區隔不同的內容。總之在數位經濟與巨量資料的時代,如何妥善促進更多「數據」資料的流通利用,非常需要相關單位提出明確的指引與法規,讓大家明白這條線在哪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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